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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票通过”“全国首个”!


9月27至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次会议,二审全票通过《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受厅党组书记、厅长罗佳明委托,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张勇,厅二级巡视员冯书明列席。



该条例是全国首个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对解决执法改革中体制机制性问题、巩固改革成果、在交通运输领域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等具有重要意义,为纵深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贡献四川智慧、提供交通样板。


《条例》共七章、四十二条,总则、执法规范、执法协作、执法监督、执法保障、法律责任附则





主要内容如下



明确执法主体和执法内容。《条例》规定: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名义,集中行使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精准强化执法保障。《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经费列入同级预算,配置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所需办公场所和设施以及执法车辆(船艇)、执法服装、执法装备等;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具体配置(配备)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考虑区域面积、路网规模等因素确定。
严格规范交通执法行为。针对粗暴执法、趋利执法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条例》明确:制定并公开执法事项目录和执法裁量基准,做到阳光执法;统一着装、统一标志标识、统一执法文书,做到规范执法;落实并细化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做到严格执法。
探索执法“放管服”新模式。《条例》明确:市县执法机构可向市辖区、乡镇(街道)、园区(开发区)派驻执法人员,将部分行政处罚权交由能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推广说理式执法、精准执法,对依法不予处罚的当事人进行教育、劝诫和疏导,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推广执法领域新科技应用。《条例》规定:建设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系统,促进系统平台对接和数据信息共享,推行信息化智慧执法;加强电子技术监控等设施设备建设,探索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前沿科技,推行非现场执法。


厅法规处、执法总队负责人随同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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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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